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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5
海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印发关于推进我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
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我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政策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我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政策意见
一、鼓励有效投入
1.鼓励做强工业。对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导向目录(2011-2012年)》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其他传统产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切实加大对“零增地”技改项目的推进力度,对企业原容积率、投资强度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实施“零增地”技改的项目,经备案,奖励标准可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且融资租赁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租赁额的2%给予奖励,待租赁期满,拥有生产设备产权时,再给予总租赁额2%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经信)
2.鼓励做实服务业。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具体按照《关于加快我市“十二五”时期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35号)文件执行。服务业集聚区外,投资商贸流通和旅游项目(新建项目需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和商务楼宇项目(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物流和城市综合体项目(需投资在1亿元以上新建项目)等,根据项目行业性质、投资强度、自持比例、项目的带动力和建设进度等要求,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4%的奖励。对符合《我市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海政办发〔2011〕217号)中鼓励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服务业、文体、商务、旅游等)
3.鼓励做优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种苗工程等项目,经申报立项,根据项目建设带动力、辐射面给予实际投资总额30%以内的奖励,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农业经营项目并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发展设施农业,经申报立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当年新发展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生态、绿色特色种植业的,给予每亩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经)
二、鼓励创业创新
4.积极支持、引导浙商回归,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同时积极引进支持央企、优质民企(国内500强、上市公司、行业百强)来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浙商总部企业(法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市场指导价实际支付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1-5亿元的浙商企业总部自注册登记之日起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年50%的奖励;年销售规模5亿元以上的的浙商企业总部给予5年50%的奖励。(发改牵头,经信、商务、服务业、工商联参与联合审定)
5.实施工业大企业倍增计划,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亩产销售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嘉兴市、我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开展战略发展规划编制的,通过论证后,给予每家企业编制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信)
6.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企业研发领域、管理领域、生产领域、流通环节领域的信息化水平。经立项,给予实际投资额10%以内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并投入实际销售的软件产品,给予3万元的奖励。经省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信)
7.鼓励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列入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计划的,经申报、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农业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及其他农业科技提升类示范项目和地方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规模、质量等,给予1-5万元的奖励。(农经)
8.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凡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和“两区”规划,经认定,新增流转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面积50亩以上,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300元的奖励;流转期限10年以上,年终流转面积达到全组承包总面积90%以上的,再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100元奖励;流转期限10年以上,年终流转面积达到全村承包总面积90%以上的,再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200元奖励;凡流转的土地在“两区”(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内,再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100元的奖励。(农经)
9.对新认定(承担)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每项奖励20万元,嘉兴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每项奖励10万元。(经信、科技)
10.对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2000元的奖励,授权后再给予6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1200元、800元的奖励;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受让发明专利权并实施产业化,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受让方实际支付转让费用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申报获得著作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科技、文体)
11.对承担国家政策指令类、引导类、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承担省级重大类、一般类、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承担我市及嘉兴市级重大类、重点类、一般类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奖励。(科技)
12.鼓励企业创新,对通过管理创新评审达到市示范要求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达到市合格要求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我市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30)万元、30(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经信、科技)
13.对新认定为我市本级、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和主要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以下的奖励。(经信、科技、质监、住建)
14.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的高素质科研团队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经认定,给予专项对接活动经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
15.对获得国家发明、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团体、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团体、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我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科技创新推动奖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科技)
16.对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奖励。对确定为我市A类、B类、C类的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创业奖励资金;经审定,凡入选嘉兴市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可给予我市相应类别上浮50万元以内的创业奖励资金,凡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可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的创业奖励资金;经评审,对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人才项目,可先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创业奖励资金。创业启动奖励资金不高于项目注册资金。(人社)
17.对领军型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场所扶持。对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从入驻年度起,给予三年内1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补贴;领军型海外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给予
18.对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核心成员以及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高端管理人员,经审定,可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政策意见》中引进到企业的人才享受相应的生活和购房安家补助(或选择享受按实际购买商品房价格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自行租房的,三年内给予
19.对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注册登记起两年内给予最高5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人社)
20.由企业投资设立经批准(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以上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技术津贴;研究期满后留我市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后,经认定,分三年按比例给予总额2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人社)
21.对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按照国家或省拨付的引智项目资助经费给予1:1的配套奖励。凡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分别给予1:1,1:0.8的配套奖励;凡获得浙江省、嘉兴市、我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和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并在我市落户注册、启动实施的人才引荐者,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人社)
22.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嘉兴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核心人员(股东除外),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其三年内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70%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年薪在30万元以上(含)的人才(股东除外),其三年内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70%以内的奖励,年实缴税额在2000-3000万元、3001-5000万元、5001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个、2个、3个名额。(人社)
23.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出国(境)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按实际出国经费给予70%的奖励,领军人才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创新团队每年不超过4万元。(人社)
三、鼓励创建品牌
24.对当年获得嘉兴市级(市政府文件)、省级(部门以上文件)、国家级(部门以上文件)产业基地、品牌创建示范区(镇)、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先进(示范、重点)企业(协会、合作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发改、经信、科技、住建、农经、商务、服务业、旅游、质监、工商等)
25.对当年获得建筑业总承包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二级、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建筑业专利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创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本地园林绿化、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中介代理机构获得乙(二)级资质、甲(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住建)
26.对当年获得地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建筑单项质量奖、“标化工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园林绿化、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中介代理机构当年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相应奖项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嘉兴市相应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住建)
27.对在省级卫视、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动漫原创作品的企业,每分钟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的奖励。对在省级卫视、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上限每部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在国内影院首播的电影作品,给予每部50万元的奖励。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除外),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推荐、推广的优秀作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影视文化作品要求体现鲜明的地方元素。(文体)
28.对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产品商标,每注册一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5个国家(地区)以上注册商标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多注册一个国家增加1000元奖励,上限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认定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商务、工商)
29.对通过行政程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对新获得“国家出口免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著名商号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知名商号”、“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收购市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农产品新通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商务、农经、工商、质监)
30.对获得我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8万元的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组建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订实施联盟标准的,经确认,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质监)
31.对获得省、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下的奖励。对列入省标准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对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基地),经验收通过,给予1~3万元的奖励。(质监)
32.对专业市场当年被评为四星级(省区域性重点市场)、五星级(省重点市场)市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商务、工商)
33.对评为AAA级、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A级、AA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海关“AA”类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工商、商务)
34.对新评定为四星和五星级的旅游饭店,
四、鼓励开拓市场
35.鼓励承办、参加国内展会。对在本市举办,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会展,在2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4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交会一期非分配性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展位2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网上广交会”并成为其会员的企业,给予其实缴会员费50%的奖励。对协会、企业受政府委托组团参加国内各类展会的,给予其实际支出费用一定的奖励,协会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高于0.5万元的奖励。(发改、经信、商务、农经、文体、服务业等)
36.鼓励参加国际展会。对经审核同意参加的境外重点支持展览会,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5万元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它展览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5万元以内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创建区域特色品牌的境内外展览活动,以拓展和增强我市区域特色产品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商务)
37.鼓励工业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在市外通过直营连锁方式,或者在省外设立总代理、总经销,当年新增数量超过10家以上,且在本市新增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销售额千分之五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信)
38.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农村、社区发展连锁经营的,给予每个门店0.5万元的奖励。对我市商贸企业在市外新开设销售我市名特优产品卖场,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商务、服务业)
39.支持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提高市外建筑市场的占有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经营返回我市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65%奖励。(住建)
40.对按市场模式运作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比赛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3~5万元、5~10万元、10~30万元的奖励。对按市场模式运作承办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文体)
41.加快“走出去”步伐。安排300万元,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鼓励企业到海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设立研发中心、专业市场、生产基地、营销网络等。(商务会同相关部门)
发布时间:2019-09-25
海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印发关于推进我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
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我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政策意见》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关于推进我市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政策意见
一、鼓励有效投入
1.鼓励做强工业。对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3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符合《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鼓励领域产品导向目录(2011-2012年)》的,给予设备投资额5%的奖励,其他传统产业给予设备投资额1.5%的奖励。切实加大对“零增地”技改项目的推进力度,对企业原容积率、投资强度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要求,实施“零增地”技改的项目,经备案,奖励标准可在原基础上再提高1个百分点。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且融资租赁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租赁额的2%给予奖励,待租赁期满,拥有生产设备产权时,再给予总租赁额2%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经信)
2.鼓励做实服务业。加快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具体按照《关于加快我市“十二五”时期服务业集聚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2〕35号)文件执行。服务业集聚区外,投资商贸流通和旅游项目(新建项目需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改扩建项目需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专业市场和商务楼宇项目(需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物流和城市综合体项目(需投资在1亿元以上新建项目)等,根据项目行业性质、投资强度、自持比例、项目的带动力和建设进度等要求,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4%的奖励。对符合《我市投资文化产业指导目录》(海政办发〔2011〕217号)中鼓励类,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4%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服务业、文体、商务、旅游等)
3.鼓励做优农业。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信息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种子种苗工程等项目,经申报立项,根据项目建设带动力、辐射面给予实际投资总额30%以内的奖励,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农业经营项目并占项目总投资额50%以上的,给予实际投资总额5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发展设施农业,经申报立项,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给予实际投资额30%以内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园区当年新发展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生态、绿色特色种植业的,给予每亩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经)
二、鼓励创业创新
4.积极支持、引导浙商回归,将企业总部迁入我市,同时积极引进支持央企、优质民企(国内500强、上市公司、行业百强)来我市设立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总部。对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浙商总部企业(法人)的,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市场指导价实际支付租金的40%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地方分成部分的40%给予补助。每家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对新引进年销售规模1-5亿元的浙商企业总部自注册登记之日起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3年50%的奖励;年销售规模5亿元以上的的浙商企业总部给予5年50%的奖励。(发改牵头,经信、商务、服务业、工商联参与联合审定)
5.实施工业大企业倍增计划,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对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亩产销售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嘉兴市、我市工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开展战略发展规划编制的,通过论证后,给予每家企业编制费用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经信)
6.鼓励企业开展“两化融合”,实施信息化改造,提高企业研发领域、管理领域、生产领域、流通环节领域的信息化水平。经立项,给予实际投资额10%以内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并投入实际销售的软件产品,给予3万元的奖励。经省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信)
7.鼓励农业经营模式创新。符合农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并列入示范性家庭农场建设计划的,经申报、验收合格后给予5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农业部门认定的新品种、新技术及其他农业科技提升类示范项目和地方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规模、质量等,给予1-5万元的奖励。(农经)
8.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凡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导向和“两区”规划,经认定,新增流转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面积50亩以上,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300元的奖励;流转期限10年以上,年终流转面积达到全组承包总面积90%以上的,再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100元奖励;流转期限10年以上,年终流转面积达到全村承包总面积90%以上的,再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200元奖励;凡流转的土地在“两区”(现代农业园区和粮食功能区)内,再给予村级流转服务组织每亩100元的奖励。(农经)
9.对新认定(承担)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每项奖励20万元,嘉兴市级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每项奖励10万元。(经信、科技)
10.对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2000元的奖励,授权后再给予6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每件1200元、800元的奖励;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给予每件2万元的奖励。对受让发明专利权并实施产业化,首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受让方实际支付转让费用2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申报获得著作权的,给予每件1000元的奖励。(科技、文体)
11.对承担国家政策指令类、引导类、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承担省级重大类、一般类、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配套奖励。对承担我市及嘉兴市级重大类、重点类、一般类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奖励。(科技)
12.鼓励企业创新,对通过管理创新评审达到市示范要求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达到市合格要求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我市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50(30)万元、30(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批准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经信、科技)
13.对新认定为我市本级、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行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量检测中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嘉兴市级、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省级、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和主要承担单位,给予20万元以下的奖励。(经信、科技、质监、住建)
14.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的高素质科研团队在我市建立分支机构(独立法人)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镇(街道)、开发区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经认定,给予专项对接活动经费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
15.对获得国家发明、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团体、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团体、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我市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奖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科技创新推动奖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科技)
16.对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金奖励。对确定为我市A类、B类、C类的领军人才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创业奖励资金;经审定,凡入选嘉兴市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可给予我市相应类别上浮50万元以内的创业奖励资金,凡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可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400万元的创业奖励资金;经评审,对拥有独立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人才项目,可先给予20万元至100万元的创业奖励资金。创业启动奖励资金不高于项目注册资金。(人社)
17.对领军型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场所扶持。对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从入驻年度起,给予三年内1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补贴;领军型海外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给予
18.对领军型创业创新人才、我市重点产业引进的承担省级及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或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核心成员以及对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具有突出贡献的高端管理人员,经审定,可按照我市《关于加快引进培养创新型人才推动创新发展政策意见》中引进到企业的人才享受相应的生活和购房安家补助(或选择享受按实际购买商品房价格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自行租房的,三年内给予
19.对领军人才领衔创办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企业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注册登记起两年内给予最高500万元以内的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补助。(人社)
20.由企业投资设立经批准(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以上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技术津贴;研究期满后留我市企业工作并签订三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博士后,经认定,分三年按比例给予总额20万元的购房安家补助。(人社)
21.对申报并被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智力项目,按照国家或省拨付的引智项目资助经费给予1:1的配套奖励。凡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的创业创新人才,分别给予1:1,1:0.8的配套奖励;凡获得浙江省、嘉兴市、我市重点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和嘉兴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并在我市落户注册、启动实施的人才引荐者,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人社)
22.年薪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嘉兴市级及以上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核心人员(股东除外),经人力资源部门认定其三年内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70%以内的奖励。鼓励企业引进高端人才,对年薪在30万元以上(含)的人才(股东除外),其三年内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70%以内的奖励,年实缴税额在2000-3000万元、3001-5000万元、5001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个、2个、3个名额。(人社)
23.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重点企业技术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出国(境)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按实际出国经费给予70%的奖励,领军人才每人每年不超过2万元,创新团队每年不超过4万元。(人社)
三、鼓励创建品牌
24.对当年获得嘉兴市级(市政府文件)、省级(部门以上文件)、国家级(部门以上文件)产业基地、品牌创建示范区(镇)、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知识产权(专利)示范镇、先进(示范、重点)企业(协会、合作社)等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发改、经信、科技、住建、农经、商务、服务业、旅游、质监、工商等)
25.对当年获得建筑业总承包二级、一级、特级资质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建筑业专业承包企业二级、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建筑业专利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创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每项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本地园林绿化、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中介代理机构获得乙(二)级资质、甲(一)级资质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住建)
26.对当年获得地市级、省级、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建筑单项质量奖、“标化工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园林绿化、物业服务企业、建筑业中介代理机构当年获得国家级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相应奖项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嘉兴市相应奖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住建)
27.对在省级卫视、中央电视台首播的动漫原创作品的企业,每分钟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的奖励。对在省级卫视、中央电视台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分别给予每集2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奖励上限每部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00万元。对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影视公司拍摄的在国内影院首播的电影作品,给予每部50万元的奖励。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除外),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设计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文化部或新闻出版总署推荐、推广的优秀作品,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影视文化作品要求体现鲜明的地方元素。(文体)
28.对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产品商标,每注册一件给予0.5万元的奖励;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5个国家(地区)以上注册商标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多注册一个国家增加1000元奖励,上限不超过3万元;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新注册认定的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商务、工商)
29.对通过行政程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对新获得“国家出口免验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著名商号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出口名牌”、“知名商号”、“老字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收购市外省级著名商标、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省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农产品新通过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商务、农经、工商、质监)
30.对获得我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8万元的奖励。对承担组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承担组建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8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牵头制订实施联盟标准的,经确认,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质监)
31.对获得省、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下的奖励。对列入省标准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给予10万元以下的奖励。对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基地),经验收通过,给予1~3万元的奖励。(质监)
32.对专业市场当年被评为四星级(省区域性重点市场)、五星级(省重点市场)市场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商务、工商)
33.对评为AAA级、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分别给予3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A级、AA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被评为海关“AA”类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工商、商务)
34.对新评定为四星和五星级的旅游饭店,
四、鼓励开拓市场
35.鼓励承办、参加国内展会。对在本市举办,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大型会展,在2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在400个国际标准展位面积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交会一期非分配性展位的企业,给予每个展位2万元的奖励;对参加“网上广交会”并成为其会员的企业,给予其实缴会员费50%的奖励。对协会、企业受政府委托组团参加国内各类展会的,给予其实际支出费用一定的奖励,协会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给予每个标准展位不高于0.5万元的奖励。(发改、经信、商务、农经、文体、服务业等)
36.鼓励参加国际展会。对经审核同意参加的境外重点支持展览会,给予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5万元的奖励,每年每个企业重点支持展位不超过4个,其它展览每个标准展位给予1.5万元以内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创建区域特色品牌的境内外展览活动,以拓展和增强我市区域特色产品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商务)
37.鼓励工业企业建立营销网络,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在市外通过直营连锁方式,或者在省外设立总代理、总经销,当年新增数量超过10家以上,且在本市新增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新增销售额千分之五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信)
38.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在农村、社区发展连锁经营的,给予每个门店0.5万元的奖励。对我市商贸企业在市外新开设销售我市名特优产品卖场,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每年按其租金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商务、服务业)
39.支持企业开拓市外建筑市场,提高市外建筑市场的占有率。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经营返回我市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65%奖励。(住建)
40.对按市场模式运作承办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比赛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3~5万元、5~10万元、10~30万元的奖励。对按市场模式运作承办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经认定,给予10万元以内的奖励。(文体)
41.加快“走出去”步伐。安排300万元,通过专项申报的形式,鼓励企业到海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设立研发中心、专业市场、生产基地、营销网络等。(商务会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