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宁包印网

海宁市包装印刷行业协会

中国海宁包印网

海宁市包装印刷行业协会

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国家、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25

海宁市企业服务热线:80708890请你拨拨就灵

国家、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摘要汇编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一二年四月

    

一、国家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国办发[1999]47号)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4.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 87号)
5.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6.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

8.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
二、浙江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1.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
2.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企[2011]224号)
3.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企字[2008]134号)
4.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9]191号)

5.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1]233号)
6.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浙财企[2010]235号)
7.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财企[2011]405号)
8.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财企[2011]400号)
9.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91号)
10.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政字[2008]84号)
11.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浙科发计[2012]23号)
12.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36号)
13.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3号)
15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08]1号)
16.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2]9号)
17.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浙工商标[2009]11
18.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浙工商综[2012]11号)
国家涉企主要扶持政策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容摘要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三十三条)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第三十四条)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条例第八十八条)

6.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继续实行加计扣除政策。(条例第九十五条)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二、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内容摘要

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1.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查询与下载途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站

http://www.innofund.gov.cn/innofile/se_02.asp

咨询单位

海宁市科技局工业高新科

咨询电话

87235595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四、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8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五、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产品及符合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

发文单位

商务部  财政部

内容摘要

资金资助的范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且实际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1.境外展览会;2.管理体系认证;3.各类产品认证及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4.境外专利申请;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6.电子商务活动;7.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8.境外投(议)标;9.企业培训;10.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申报时间: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申报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市商务局网站—办事指南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八、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

发文单位

商务部、财政部

内容摘要

资金资助的范围: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申报时间:约为每年4月份(以具体文件通知为准)

查询与下载

途径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浙江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摘要

一、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摘要

1.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允许在两年内缴足。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投入。

2.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查询与下载途径

咨询单位

海宁市科技局高新科

海宁市人保局人才开发科

咨询电话

87297906

87288849

二、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1]224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内容摘要

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监测体系、产业协作配套体系、商业模式创新、企业信息化示范和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等项目;争创国际国内品牌给予补助。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经信局审批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733

87292023

三、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工业循环经济、工业节水、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研发、推广、利用,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经信委网站主页—政策法规

咨询单位

海宁市经信局能源监察大队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752

87292023

四、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9]19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厅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5.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环保局污防科

海宁市财政局经建科

咨询电话

87288489

87292015

五、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1]233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厅

内容摘要

811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如下:1.污染减排项目;2.清洁水源项目;3.清洁空气项目;4.清洁土壤项目;5.绿色创建项目;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项目。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环保局污防科

海宁市财政局经建科

咨询电话

87288489

87292015

六、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0]235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内容摘要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92023

七、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05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2.支持开展境外贸易促销、洽谈(对接)活动;3.支持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4.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5.根据当年商务促进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87292023

八、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00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1.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2.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业务;3.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4.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境外就业);5.支持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6.支持“走出去”对外投资企业的回归发展。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经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796

87292023

九、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1]9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内容摘要

资金资助的范围: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3.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5.支持企业扩大进口;6.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7.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8.支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查询与下载途径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87292023

十、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8]84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容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列入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等进行补助。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质监局质量科

海宁市财政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

87077518

87292021

十一、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浙科发计〔201223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内容摘要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主要支持: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与精深加工技术、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等十个方向。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科技厅网站—网上申报—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咨询单位

海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咨询电话

87296051

十二、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具体帮扶政策:1.“五缓”。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四减""。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3.“三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政策操作以省下发文件为准)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主页—政策法规

咨询单位

海宁市人保局社保科

海宁市地税局规费科

咨询电话

87235584

87292220

十三、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内容摘要

各市县在保证水利专项资金有一定增长的前提下,经地税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酌情予以减免: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单位;3.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规费

管理科

咨询电话

87292220

87292057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1、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的。

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

87292220

87292057

十五、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

87292220

87292057

十六、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2]9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支持浙商发展总部经济,科技创新人才引进,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发展物流业,在省级产业集聚区发展,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制造业分离服务业,从事生态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财税网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征科

咨询电话

87292027

十七、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浙工商标[2009]11 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银行

内容摘要

在浙江省境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栏

咨询单位

海宁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咨询电话

87222089

十八、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浙工商综[2012]1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容摘要

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

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合并分立。

放宽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经工商部门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费、年检费、执照工本费。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栏

咨询单位

海宁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

咨询电话

87289077

"
返回

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国家、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9-09-25

海宁市企业服务热线:80708890请你拨拨就灵

国家、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摘要汇编

海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一二年四月

    

一、国家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国办发[1999]47号)

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4.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 87号)
5.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6.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

(财税[2009]163)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5号)
7.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

8.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
二、浙江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

1.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

(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
2.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企[2011]224号)
3.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企字[2008]134号)
4.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9]191号)

5.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1]233号)
6.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

(浙财企[2010]235号)
7.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财企[2011]405号)
8.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浙财企[2011]400号)
9.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91号)
10.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浙财政字[2008]84号)
11.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浙科发计[2012]23号)
12.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36号)
13.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
14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2007]63号)
15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08]1号)
16.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2]9号)
17.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浙工商标[2009]11
18.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浙工商综[2012]11号)
国家涉企主要扶持政策摘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容摘要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下列条件: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2.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

3.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第三十三条)

4.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第三十四条)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条例第八十八条)

6.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继续实行加计扣除政策。(条例第九十五条)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二、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

发文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内容摘要

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1.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查询与下载途径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网站

http://www.innofund.gov.cn/innofile/se_02.asp

咨询单位

海宁市科技局工业高新科

咨询电话

87235595

三、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2012112015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四、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 87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五、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重组行为,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降低企业重组成本,鼓励相关企业对破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六、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摘要

对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产品及符合财税[2011]115号文件的,享受增值税免税、全部或部分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87282538

七、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

发文单位

商务部  财政部

内容摘要

资金资助的范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且实际支出金额大于1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1.境外展览会;2.管理体系认证;3.各类产品认证及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4.境外专利申请;5.国际市场宣传推介;6.电子商务活动;7.境外广告与商标注册;8.境外投(议)标;9.企业培训;10.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

申报时间:每年的6月和12月两次申报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市商务局网站—办事指南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八、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205号)

发文单位

商务部、财政部

内容摘要

资金资助的范围: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申报时间:约为每年4月份(以具体文件通知为准)

查询与下载

途径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浙江省涉企主要扶持政策摘要

一、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摘要

1.创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其资本注册实行“自主首付”办理注册登记,其余出资允许在两年内缴足。新创业的科技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可奖励企业用于研发投入。

2.本土企业建立企业研究院,符合条件的,根据前三年的研发经费总和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省内企业,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企业引进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给予超过1000万元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查询与下载途径

咨询单位

海宁市科技局高新科

海宁市人保局人才开发科

咨询电话

87297906

87288849

二、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2011]224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内容摘要

省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创新的重点领域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统计监测体系、产业协作配套体系、商业模式创新、企业信息化示范和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等项目;争创国际国内品牌给予补助。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经信局审批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733

87292023

三、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字[2008]134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工业循环经济、工业节水、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研发、推广、利用,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经信委网站主页—政策法规

咨询单位

海宁市经信局能源监察大队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752

87292023

四、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字[2009]19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厅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2.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4.具有示范意义的省级环境污染治理示范工程、循环经济示范项目,以及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项目;5.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污染防治、污染减排、环境保护措施项目。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环保局污防科

海宁市财政局经建科

咨询电话

87288489

87292015

五、浙江省“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环保部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1]233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环保厅

内容摘要

811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如下:1.污染减排项目;2.清洁水源项目;3.清洁空气项目;4.清洁土壤项目;5.绿色创建项目;6.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项目。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环保局污防科

海宁市财政局经建科

咨询电话

87288489

87292015

六、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0]235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内容摘要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2.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3.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4.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

特色产业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方式。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92023

七、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05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国际性展会;2.支持开展境外贸易促销、洽谈(对接)活动;3.支持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开拓国际市场;4.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5.根据当年商务促进政策确定的其他项目。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87292023

八、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企[2011]400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内容摘要

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范围:1.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开展境外农、林、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2.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业务;3.支持企业参与和承接国家对外援助项目;4.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境外就业);5.支持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6.支持“走出去”对外投资企业的回归发展。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经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796

87292023

九、关于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1]9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内容摘要

资金资助的范围: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2.支持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3.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4.鼓励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5.支持企业扩大进口;6.支持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7.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8.支持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查询与下载途径

咨询单位

海宁市商务局外贸科

海宁市财政局企业科

咨询电话

87288814

87292023

十、浙江省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政字[2008]84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容摘要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承担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列入技术标准战略试点示范项目等进行补助。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主页—财政政策—政策发布

咨询单位

海宁质监局质量科

海宁市财政局综合科

咨询电话

87077518

87292021

十一、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实施方案(浙科发计〔201223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内容摘要

十二五重大科技专项主要支持:新能源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新一代网络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技术、节能环保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海洋开发技术、设施农业与精深加工技术、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等十个方向。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科技厅网站—网上申报—重大专项—管理办法

咨询单位

海宁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科

咨询电话

87296051

十二、关于实施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具体帮扶政策:1.“五缓”。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2.“四减""。集中减征困难中小企业1个月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3.“三补贴”。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具体政策操作以省下发文件为准)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主页—政策法规

咨询单位

海宁市人保局社保科

海宁市地税局规费科

咨询电话

87235584

87292220

十三、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收和减免审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12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

内容摘要

各市县在保证水利专项资金有一定增长的前提下,经地税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可酌情予以减免: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2.当年利润出现亏损,并且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的20%以上的单位;3.为水利治理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而造成损失的。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规费

管理科

咨询电话

87292220

87292057

十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7]63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减免条件的细化和补充:

1、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经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同一集团公司内部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管理体制原因,相互之间对产品进行平销或由总公司收购下属企业产品后统一对外销售,造成重复计算而虚增的销售额的。

4、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且与上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定额减免500元当年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

87292220

87292057

十五、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4对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规费管理科

咨询电话

87292220

87292057

十六、关于贯彻落实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税收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12]9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内容摘要

支持浙商发展总部经济,科技创新人才引进,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发展物流业,在省级产业集聚区发展,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创业投资,制造业分离服务业,从事生态环保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财税网

咨询单位

海宁市地方税务局税征科

咨询电话

87292027

十七、浙江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规定(浙工商标[2009]11 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银行

内容摘要

在浙江省境内经工商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获得贷款。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栏

咨询单位

海宁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

咨询电话

87222089

十八、关于制定下发全省工商系统服务民营经济大发展大提升十项举措的通知(浙工商综[2012]11号)

发文单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内容摘要

扩大债权转股权适用范围,除了以公司经营中产生的合同之债出资外,还可以“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和“公司破产重组或者和解期间,列入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两类新的债权出资。

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存续分立、解散分立等多种形式合并分立。

放宽企业名称中的行业限制,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经工商部门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研发总部”等字样。

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费、年检费、执照工本费。

查询与下载途径

海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公示栏

咨询单位

海宁市工商局企业注册科

咨询电话

87289077

"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