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范围,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退税申报期限由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取消小型、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12个月审核期规定。一项项“微调”的政策,牵动着我市进出口企业的神经。
记者日前从市国家税务局举办的出口退税政策业务培训会上获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对现有出口退税政策做进一步调整与明确。
调整的20多项政策中,有些是放宽政策,为出口企业营造宽松环境;有些是规范企业行为,防范出口退税风险。通知和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我市企业密切相关的调整有4项。首先,调整的最大亮点是将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根据原政策,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还要视同内销征税。现修改为当年出口的货物可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如果企业外贸与财务衔接不好,就容易造成申报超过国家规定的期限,这样企业就要遭受损失。此次调整将申报期限最长延伸至470天,企业退税延期申报、超期申报的风险降低了。”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新退税政策取消了小型企业和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原来规定,上年销售在200万元以下的或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就算单证齐全申报退税,也要12个月以后才能享受政策。现在只要单证齐全就能申报,即报即退,有效解决企业资金困难的局面。
另外,新退税政策扩大了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且具有良好纳税信用的出口企业,就可增加收购出口与本企业自产产品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货物,以及用于生产自产产品的原材料、设备出口,都可享受退(免)税政策。
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和虽已申报退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等,将按内销征税的规定调整为出口免税,降低企业负担。
据了解,我市办理出口认定的企业有1553家,实际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有1063家。今年上半年,全市已办理退(免)税17.4亿元,同比增长24.7%。“这次政策调整放宽,可覆盖全市进出口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将进一步增加我市的出口退税申报量,有效加快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缓解经济压力,对企业自身、地方经济、财政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该负责人说,全年预计退(免)税超过33亿元,较去年的29.4亿元再增长。